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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1-17 文章来源: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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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29号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圩

              公安部部长赵克志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

              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肖亚庆

 

                        2019年11月10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  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  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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